(一)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和测绘管理秩序的责任。宣传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、测绘管理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,研究拟定我市国土资源、测绘管理的政策、规范性文件,并监督实施。
(二)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及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责任。组织编制、修订、报批和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。
(三)承担管理全市地籍、地政工作的责任。负责全市土地定级、登记、发证工作;组织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;组织土地资源调查、地籍调查、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;负责土地市场管理工作,建立基准地价、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;负责全市土地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;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、整理、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,提供社会查询服务。
(四)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。负责全市的耕地保护、基本农田保护、土地开发、利用和整治工作;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用地实施监督;负责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管理。
(五)负责征用、划拨建设用地的报批工作;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、转让、出租、抵押等审查、报批、实施工作;负责土地储备工作。
(六)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。组织拟订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;负责采矿登记发证管理工作;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工作;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。
(七)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。负责全市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;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的动态管理工作。
(八)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。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;组织拟订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;组织、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;拟订重大地质灾害等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。
(九)负责对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。组织编制全市基础测绘规划年度计划;组织管理地籍测绘;负责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;负责测绘标志的保护工作。
(十)负责全市土地、矿产及测绘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。
(十一)承办市委、市政府及业务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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